核对一单总价,不是把一个合计数按比例猜成运费、包装费和增值税。更可靠的顺序是:先看标价页面,再看结算清单或付款记录,最后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核对。页面已经逐项列明的,按显示项目核对;只给一个总价的,先检查应当明示的收费项目是否缺失。价格需以实时页面为准,价格比较台不替商家报价。
先分清各项费用的性质
- 商品价款: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这是核对商品本身价格的基础。
- 运费:是围绕商品运输、交付收取的费用。如果经营者另行收取运费,应当在标价中明示;如果标价已经说明运费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就不能又在标价之外另收。
- 包装费:是与包装相关的收费项目,不因名称不同而可以免于明码标价。只要经营者另行收取,就同样受“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约束。
- 配送、搬运、安装、调试:如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有偿提供这些服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一条直接将其称为“附带服务”,并规定了单独的明码标价要求。
- 增值税:核对路径不同。运费、包装费和有偿附带服务先看经营者是否明码标价;增值税则不能凭一个总价自行倒算。本文不提供税率、税额或换算公式,税务口径应向税务机关核对,并以正式发票等凭证为准。
标价之外不得加价,也不得收取未标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因此,明码标价不等于这些费用必须免收,而是经营者要收取的费用必须让消费者看得见。运费、包装费或者附带服务费即使金额不大,也不能留到结算时再以口头通知、临时补录或默认勾选的方式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网络销售也不能把收费条件藏在页面之外。《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
对于运费负担、计价条件等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该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禁止经营者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消费者因此不能只保留一个醒目的总价,而忽略页面其他位置对费用归属的说明。
配送、搬运、安装和调试怎样标明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对附带服务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在这里至少要把服务内容和收费关系放到消费者能够识别的位置。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如果附带服务不是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这个要求针对的是附带服务的来源和性质,不应把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混写成商品销售者自行提供的服务。
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五条,在结算前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配送、安装或者调试完成后才出现一笔服务费,应先核对这项费用是否属于事先提供的服务,以及是否已经进入结算清单。
一单总价应当按标价、结算、票据逐层拆开
标价层
先查看商品页面中是否已经说明:
- 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 运费是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标价中;
- 包装费是否收取;
- 配送、搬运、安装、调试是否收费;
- 附带服务是否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
- 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是否显著展示。
如果页面逐项列明这些内容,核对方法就是将页面显示的收费项目与结算金额逐项对应,而不是再按聊天记录或经验增加其他项目。
如果页面只显示一个合计数,不能据此自行判断其中有多少是运费、包装费或增值税。应先检查是否有收费项目没有明示,再依据页面、结算记录和票据核对。
结算层
对商品订单,应保存下单时的费用明细和支付金额;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应在结算前取得《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结算清单。
结算金额应当与事先标明的项目相对应。经营者不能把标价之外的加价,包装成“默认费用”“服务费”或者“系统手续费”。
票据层
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核对实际成交价格的重要凭证。它们与商品页面承担的作用不同:页面用于核对经营者事前如何标价,结算清单用于核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则用于核对交易和退货款项的显示价格。
三者不一致时,应逐项查明差异来自商品价格、运费、包装费、服务费还是实际支付金额,不能笼统地把全部差额称为“税费”。
增值税:核对正式发票,不自行从总价倒算
仅凭本文所列规范,不能得出“含税价必须按某个比例拆分税额”的结论,也不能由消费者自行计算税额来修正结算金额。
本文对增值税只处理两个问题:
- 税务口径有疑问时,向税务机关核对,并以正式发票为凭证。
- 退货退清款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该条规定,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显示的价格不一致,应当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这项规定解决的是退货时按哪一价格核对的问题,不是税额计算规则。它也不能被扩大理解为允许消费者用自行估算的增值税额调整订单。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所禁止的,是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这个规则可以用来核对运费、包装费等收费是否已经明示,但不能代替税务判断。
退货时运费由谁承担
退货运费不能只看“发生了退货”这个动作,还要看退货依据。
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该条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因此,因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发生退货、更换、修理,相关运输等必要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
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无理由退货存在例外,包括:
-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 鲜活易腐的商品;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 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退回商品的运费,该条明确规定: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无理由退货的退回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不能与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的运输费用规则混为一谈。
“运费到付”“不退不换”不能只看字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作了相同限制。
所以,不能只凭“不退不换”四个字判断条款是否有效,也不能只凭“运费到付”判断所有退货费用都应由消费者承担。需要查看条款针对的是无理由退货、质量不合格退货,还是某种法定例外商品,并确认它有没有实际排除消费者依法退货的权利。
一张逐项核对表
| 核对项 | 以什么单据为准 | 哪条规定要求明示 |
|---|---|---|
| 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 商品价签;网络商品页面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 |
| 运费 | 商品标价页面中的运费项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 包装费 | 商品标价页面中的包装费项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 有偿配送、搬运、安装和调试 | 附带服务标价页面或服务价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 | 页面中的显著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一条 |
| 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 | 服务价目;网络服务页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 先消费后结算 | 结算清单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五条 |
| 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 销售或者服务页面中的显著条款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 |
| 退货时应退款的显示价格 | 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 税费口径,不自行分摊税额 | 正式发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 所引规范未要求按比例自行拆分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仅规定退货退清时以凭证显示价格为依据 |
发生争议时怎样保留凭证
- 下单前: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标价页面,不要只截取总价。页面中有关运费、包装费、附带服务、计价方法和价格条件的内容应一并保留。
- 付款时:保存订单确认、费用明细和支付记录,并记录页面显示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是否一致。
- 接受服务时:保存结算清单,以及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的完成记录和涉及费用的书面说明。
- 退货时:保存退货申请、商品状态记录、退货运费承担说明、寄件或者交付凭证、经营者签收记录和退款记录。
- 票据不一致时:保存实际支付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写明,经营者能够证明实际支付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显示价格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页面可能随时间变化,因此留存时应保留完整页面、对应项目及核对日期。价格需以实时页面为准;发生差异时,应以能够核对的页面、结算清单、支付记录和正式凭证说明费用是怎样形成的。